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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是福建气象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
《条例》内容共分六章四十条,围绕总则、气候资源探测、气候资源保护、气候资源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对气候资源保护利用作出较全面的规定,其中一些规定属于全国首创。
创新提出支持和服务双碳行动要求。《条例》在全国首创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充分考虑碳源汇状况和气候承载力等生态环境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气候领域的监测评估、科学研究、核心技术攻关,为“双碳”目标实现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聚焦城市气候资源保护,强化气候影响后评估制度。《条例》全国首创提出,地方政府应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的影响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为规划或项目导致的气候影响治理修复提供科学支撑。
鼓励福建特色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条例》着眼于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清新福建、生态福建建设,强调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发展特色旅游产业及特色农业,推动气候标志品牌评价,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将气候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来源:福州晚报记者 林舒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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